序 言

嘉兴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和嘉兴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一所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原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始于1914年成立的宁波公立甲种商业学校,1960年迁至建德市梅城镇更名为建德冶金工业学校,1978年更名为浙江冶金经济专科学校,1987年迁至嘉兴市,1992年更名为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原嘉兴高等专科学校始创于1984年。2000年4月平湖师范学校,2000年6月嘉兴卫生学校、浙江会计学校,2001年6月嘉兴市粮食干部学校相继并入嘉兴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嘉兴学院;英文译名为Jiaxi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浙江省嘉兴市广穹路899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广穹路899号,平湖校区位于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

学校网址为:http:。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大力弘扬红船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愿景是成为一所有特色、善创新的一流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嘉兴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服务社会,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共同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科专业,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招收学生,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对学生实施教育,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依法制定学业、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以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服务地方、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有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学校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嘉兴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驻嘉兴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省监委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章程履行在学科专业建设及规划、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届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对学校学位申请、学位授予,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委员会或相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审议学校章程、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开展政府、地方、社会、国际合作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与交流,促进学校办学质量和开放办学水平的提高;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四)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及相关校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认同学校使命、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

(四)杰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党委、校长推荐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等,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校内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院、公共课教学研究部(以下简称教学部)等教学机构。学院(教学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分类指导、权责相宜原则,有序授予教学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条 学院(教学部)的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学校总体工作要求,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二)按照学校党委总体工作要求,负责学院(教学部)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学院(教学部)管理制度;

(四)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学院(教学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结合学校总体部署,制定并实施学院(教学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聘任学院(教学部)教职工;考核并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七)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学院(教学部)的资产,管理学院(教学部)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负责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十)负责学院(教学部)内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保密、国家安全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教学部)重大事项的议事与决策制度,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视会议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在本学院(教学部)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教学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学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其他辅助决策的委员会或相关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教学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实施细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依托学院(教学部)建立的各级各类研究中心(所)、实验中心和工程中心等,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重大研究任务需要或者形势变化需要,经校长动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可设置直属研究机构或对原直属研究机构进行调整。校直属研究机构职能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学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任制;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弘扬红船精神,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正当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公平获得专业(专业方向)、课程及其他学习机会、教学方式选择权;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合作培养、交流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弘扬红船精神,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学习、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建设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其性质是国有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坚持勤俭办学,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益和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支持和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由校友自愿联合组成、从事校友联谊等工作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嘉兴学院及其前身各学校在各历史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者),各种办学类别与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留学生等。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与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方正为人 勤慎治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三个同心圆构成的圆形徽标。环形上方是嘉兴学院首任名誉校长陈省身先生题写的校名,下方是嘉兴学院的英文大写。中间有书本托起的风帆造型。

第六十六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陈省身先生题写校名的长方形徽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陈省身先生题写的校名和校标的旗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集体作词、金奇作曲的《嘉兴学院校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订及其修订,须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可以启动本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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